
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四条▼◁“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修改建议:修改为◆“业务指导…●”。依据▽:借鉴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修改建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建议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应法律依据及检查事项。
采纳情况▽△:采纳。解释说明:《暂行办法》是作为我市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操作依据★…▲,“双随机一公开”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修改为“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相关制度另行制定,不在《暂行办法》中体现。
第四章第十三条-“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修改建议:为避免职责边界不清、执法检查不到位等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属地监管权限■★。
采纳情况:采纳•▷。解释说明:相关部门职责、属地监管权限以及协调机制另行制定,不在《暂行办法》中体现△。
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就《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12月28日◁,共收集社会公众意见3条○◆,相关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相关反馈如下:
第一章第四条○•“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修改建议:修改为“业务指导”•。依据:借鉴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修改建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建议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应法律依据及检查事项。
解释说明:《暂行办法》是作为我市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操作依据,“双随机一公开▲•▼”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修改为◆▽“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相关制度另行制定,不在《暂行办法》中体现▲。
第四章第十三条“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修改建议=:为避免职责边界不清☆=•、执法检查不到位等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属地监管权限。